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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 职务犯罪量刑金额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来源: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丁一元律师,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

  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很多人对于职务犯罪了解的还是比较浅,那么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

  二、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1、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2、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

  三、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标准

  1、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自己全部违纪、违法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无论有无以"自首"论的建议,只要本人主动到案的,可以属于"自首"。

  2、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相关必要措施后,经组织教育后,能积极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能予以"自首"论。

  3、对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后经查证主要犯罪事实属实,非主要事实有出入或有遗忘的,因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予以"自首"论。但是,经检察机关查证主要犯罪事实有出入,虽然非主要事实属实的,也不能予以"自首"论。

  4、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而在查处的过程中抗拒调查,又因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后,能积极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全部未被检察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因属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检察机关应予以"自首"论。

  5、对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时,根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未因同案犯职权重而隐瞒或为其销毁证据的,应予以"自首"论。 另外,根据"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事实中主要部分,如:预谋、组织、分工、协作、实施过程、犯罪后果、分赃情况能予以供述的,应予以"自首"论。

  6、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投案后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又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成效显著的以"自首"论。但是,对不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或主动授意亲友藏匿的不能予以"自首"论。

  7、对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一审判决前的过程中,对主动交代自己和所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的,不应以"自首"论。 此外,对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因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应予以"自首"认定的,移送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建议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予以认定也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对建议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职务犯罪量刑金额的标准

  当人们步入社会后,面临的诱惑也就增多了,不仅要学好专业技能,也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思想上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那么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职务犯罪量刑金额的标准是怎样的职务犯罪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

  二、职务犯罪量刑金额的标准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三、职务犯罪假释的程序

  职务犯罪假释的程序件即一般假释的程序:

  事实上,假释主要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与具体的罪名无关。所以假释的程序也不因罪名而更改。假释的法定程序如下: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