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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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律师,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
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构成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与特点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4、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国有资产;界定和认定的都有很大困难,经常遇到的情况有:
1.截留预算外资金而予私分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1.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和附加收入;3.下级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对法定或指定收费项目和投入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有收费权和投资收益权,可通过收费上缴财政或收缴经营利润实现收益,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为了防止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乱支滥用现象,截留预算外资金而予私分也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2.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产生的收益予以私分应属私分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全额拨款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属于获取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或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根据国有资产界定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原始投资主体属国有性质的,那么,转作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使国有资产增值的财产,应当划归国家所有。因此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产生的收益予以私分应属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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