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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释义 浅谈利用举报预防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6日 来源: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

  丁一元律师,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释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与特点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4、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国有资产;界定和认定的都有很大困难,经常遇到的情况有:


1.截留预算外资金而予私分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1.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和附加收入;3.下级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对法定或指定收费项目和投入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有收费权和投资收益权,可通过收费上缴财政或收缴经营利润实现收益,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为了防止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乱支滥用现象,截留预算外资金而予私分也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2.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产生的收益予以私分应属私分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全额拨款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属于获取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或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根据国有资产界定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原始投资主体属国有性质的,那么,转作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使国有资产增值的财产,应当划归国家所有。因此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产生的收益予以私分应属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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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举报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有效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下面笔者仅就举报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抒己见。 一、举报工作网络已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有效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下面笔者仅就举报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抒己见。


  一、举报工作网络已广泛建立,形成了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在我国,监督有多种形式,群众监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制约权利,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但是,群众监督并不能自发地实现监督的最终目的,还必须通过专门机关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就是检察机关接待来信来访,办理控告、举报等案件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是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渠道。举报在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现在已经形成了集宣传、受理、管理、查处、反馈、保护 、奖励为一体的完备的工作体制,构建起覆盖全国的举报工作网络,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


  为动员和依靠社会一切可以动员 和依靠的力量,我们各级检察机关都广泛建立起纵横交错的、立体化的预防网络体系,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二、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


  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共同目标,决定了两者必然是相互协调,是;兼容;的,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所以,如果能够将两个网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有效链接,无疑会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产生巨大的推动。


  如何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呢这种链接是网络体系的链接,更是网络功能的链接,后者尤其重要。网络体系的链接主要是相互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是对社会资源的共享与运用,网络功能的链接牵涉到更多的内容:


  通过举报网络和预防网络开展宣传更容易形成规模,不仅能够推动举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有力地推进举报工作,而且可以迅速增大预防工作的影响面。2002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即;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活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预防工作中必然会接到相当数量的罪案举报,这将为举报部门和自侦部门提供新的案源。


  举报工作作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有力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有效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下面笔者仅就举报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抒己见。 一、举报工作网络已




  三、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实践中,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有许多独到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作用。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力量,惩治职务犯罪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通过举报宣传可以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中央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政策,传播法律知识和举报常识,通报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介绍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强化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意识,可以鼓励群众踊跃举报,热心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积极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


  获取和初查罪案线索,督促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化监督作用。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是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进行交流、沟通的有效渠道。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和调查线索,为侦查部门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罪案线索。举报中心依靠公民提供罪案线索,通过调查揭露犯罪。在特定情况下,举报部门直接立案侦查举报案件,具有快速反应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同时,举报工作还可以通过转办、协办,跟踪监督,来有效监督和促进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真正使得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落到实处。


  通过动态监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举报案件线索是反映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的;晴雨计;,通过分析一些单位和部门罪案线索的多少和发案数量,可以发现该单位和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未;亡羊;而;补牢;。通过研究考察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线索的升降,还可以判断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有利于及时调整反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对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


  一个巨大的举报网络,可以形成一个社会监控体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的联合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就会经常感觉到无数双;眼睛;的监视,这样,就会迫使一部分正在犯罪的人因惧怕举报查处而中止犯罪,或者驱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坦白交代犯罪问题,并且可以遏止企图犯罪而尚未踏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使他们悬崖勒马,不敢以身试法。